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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系列:中国证监会对海外直接上市和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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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系列:中国证监会对海外直接上市和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 (转贴)
安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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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勋
声望: 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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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21
文章: 26038
来自: 中国美国的飞机上
海归分: 4196257
标题: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系列:中国证监会对海外直接上市和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 (转贴)
(3412 reads)
时间:
2007-3-05 周一, 07:02
作者:
安普若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中国证监会对海外直接上市和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
对海外直接上市和红筹企业以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
中国国务院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国内企业海外直接上市和红筹企业上市的监管态度是一贯的,即国内企业或国内控股企业必须取得中国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目前,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是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鼓励政策。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和2004年 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5条、15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股票可以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公司法出台后,国务院并未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立即作出特别规定。当时,一方面因为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尚属新生事物,另一方面也因为没有明确的政府机构受理海外上市审批,因此,海外上市如何报批并不明朗。于是,1994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在关于海外上市审批程序的函件中也表示,“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情况复杂,目前尚没有确立的标准和足够的案例可作为是否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的依据”。函件中要求:“律师在就某一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否需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提供法律意见时,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询问”。
1994年4月9日,针对一些境内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联系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并指出以上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加以制止”,同时,“再次重申,今后凡是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事先报证券委审批”。
1994年8月4日,国务院根据《公司法》第85条、第155条制定和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通常所说的“红筹指引”。
1999年7月1日生效、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证券法》第29条中明确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对非红筹企业以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非红筹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政策有一个演变的过程:
1997年以前出台的各项政策,大多是针对国企而制订的。1997年的红筹指引并未对国内企业大股东(通常为自然人)转为境外身份,成立境外公司,进而收购或置换境内资产,实现境外公司以境内资产及业绩上市的并无明确规定。当时,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对非国有企业红筹模式上市的监管态度也并不明朗。于是97年后,特别是1999年开始,几十家境内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采取这一方式“绕道”上市。但至1999年12月的“裕兴事件”爆发后,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表示,只要本质是大陆企业,其境外上市就必须获得中证监批准。香港联交所高级执行总监霍广文随即作出表态:如大陆企业不符当地法律,联交所不会批准其上市。2000年2月18日,中证监对作为裕兴事件主角的中国律师做出处理。随即,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向各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重申了“红筹指引”的精神,并且,对不属于红筹指引规范的海外上市情形,要求国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要对中国境内机构或公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权益的形成及其演变过程及其合法性、境外公司涉及境内权益的形成过程及其合法性以及外资市场准入合法性等方面发表意见,同时,该通知明确指定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受理境内律师事务所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法律意见书“如没有进一步意见,则在收到法律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即通常所说的“无异议函”。依据该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只有在取得“无异议函”后,方可无后顾之忧地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
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根据该通告,自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根据《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
至此,可以认为中国证监会对非红筹企业以红筹模式海外上市不再实施监管。
https://www.cblaw.cn/jingwai/6/f3.htm
作者:
安普若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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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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