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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帖] 陈用龙律师(wuan_job)和网友们对话 2013-05-09 13:16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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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帖] 陈用龙律师(wuan_job)和网友们对话 2013-05-09 13:16 结束   
月白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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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上校

头衔: 海归上校
声望: 学员

加入时间: 2004/07/11
文章: 1333

海归分: 63852





文章标题: [转帖] 陈用龙律师(wuan_job)和网友们对话 2013-05-09 13:16 结束 (1425 reads)      时间: 2013-5-09 周四, 21:29   

作者:月白风清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wuan_job 首先请允许我转引一段话,这也是我刚写的应景论文中一句。“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漠视公民社会的兴起,不能正确应对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往往用强权压制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只求一时的稳定,不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失衡与社会公正的问题,致使维稳工作尽管不惜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却对涌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显得力不从心。陈用龙:《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思考》,载《岭南学刊》2011年第1期。”大家可以查陈先生一下是何人,证明一下我不是乱说。


然后,我自我介绍一下。我自上大学时就开始在检察机关批捕、公诉和反贪都实习和实践过的,1997年什么政法学院毕业后就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的,算是江苏人吧。在网络上有人叫我给某,更多的人叫我苍老师;我不认识也从未接触过这两方的任何人员。我有印象在工作后有段时间关注过此事,至今仍同情着朱令和她的家人!我相信,我和很多正常人一样,心中充满的是愤怒,对人性丑恶、阴狠和社会麻木、冷漠的哀伤!


时间对我来说很宝贵,我要谋生要养家;但我还是抽出点时间注册这个小号谈谈自己对这件事的看法,希望大家拍砖但不要骚扰我。


关于无罪推定。97年前这个概念只停留在教科书上,但司法实践至今仍不能完全做到。公众舆论不能干扰、影响司法审判,在司法审判缺勤的情况下进行道德审判是人的基本良知表现。有心有口才有言。有人称贝志城是最大嫌疑人,额,我只能说这是他的言论自由,我还要说如果真是贝某人做的案再强烈要求把自己查出来,他的心理素质和精神状态要远超某某强悍到B了!可惜,贝某是男的,未听说他有过手术。普通公民对于法律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去学习研究,更不可能知晓什么证据规则,强求公民具有法官的定罪本领是一种不平等。


不知为何很多人为了各种原因去忽略刑诉法的一个条文,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再简单解释一下,就是说法官经过心证形成内心确认此人就是有罪,但可惜证据的确不足,在面对不得回避裁判和公正保护人权的两难情况下,只能以这种方式确认,而不是判决“XX无罪”。


明白差别了吗?有的案件并不是无法发动和进行下去,查清是犯罪还是意外事件还是自杀对一个人最宝贵的生命健康权是一种起码的尊重。


无论何时,前面的公检依例都必须移送有罪、无罪的所有证据交法院审查,由法院决断有罪、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


如果有罪是何罪,罪数为几?个人还是认为,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但手段恶劣、情节极为严重,应当参照以前使用硫酸毁容的刑事处罚。至于其他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放纵犯罪罪,可以并罚或单罚,当然有几人参与,几人受罚。这后面的几个,不敢多要求。


关于无罪是否仍承担法律责任。简单地说刑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的最大化,应受刑罚惩罚。民事责任中,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缺一不可,请大家自行理解。因为职业,很早就学习了辛普森杀妻案并感慨、加深了法律思维认知。这位明星以世纪审判被陪审团确认为无罪,但民事责任的承担让其破产。是否他真的杀了人已经不重要了,我只知道他现在什么都没有了,除了去当社交的陪衬赚点钱偿债,被迫书写这个案件出书来得版权费。多大的折磨啊!顺便说一句,如果此案有嫌疑人为此出了书,麻烦在此吧给个链接地址,我要下盗版的。


关于投票。说实话,十几万人真的很可怕!我投了也发动身边人投了,CET-6级,应当说没什么障碍。有人说这种做法会引起国际什么什么丰胸,你看后来大家要求折腾什么炸酱面、项目什么的就是例证。我想是有些人在搞阴M吧。我很佩服那位发起投票的人,文字精炼准确,适用依据规范…… “老谋深算”,嗡嗡。那些指责这个投票是要求美帝干涉我国司法的人,我要对你们说:你好,百度有翻译功能,请不要人为降低我们聪慧的各级官员的镜片度数!


无罪推定的罪是公安机关决定的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有无权力决定是否有罪?!!如果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还要法检何用?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这个权力,有什么理由单方中止程序决定无罪?!!


我希望大家不要在休息时间用电话去打扰所谓相关人员的休息,毕竟这是一个基本的民事权利要保护。但是,如果您是去声援、慰问或提出真诚建议,我想这不是法律干涉的范围;同时我坚!决!反!对!株连相关人员的孩子和老人。我希望真正的犯罪人能够主动去自首而不是被要求自首,了结内心的不安和孽念,减轻或从轻处罚,节约司法资源。我希望这个社会更加干净透明,各级官吏能够真正意识到自身公仆的身份。


Upholdzl 虽然楼主用心是好的,没来得及细看,只看到最后一句“我希望这个社会更加干净透明,各级官吏能够真正意识到自身公仆的身份”,说句不太好听的话,你是不是读书读傻了?


看看朱令吧,清华学生,遇到强权,也就是这么不了了之了。你还在司法部门工作过,说出这些软绵绵书生气的话,好稀奇啊。


wuan_job 偶读书还没有太傻,所以做了这个职业。


我的意思是要学习,要学习啊!


那个无罪推定至少是人家喷你们的口实,但你没至今没有意识到什么是无罪推定。额,讲什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别忽悠你们了,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公检法关系的,关老百姓发表道德评议P事!



我想别人的想法很简单,你们一发声就违反了无罪推定,好人坏人不懂的人都会骂你们阻碍法制的。呵呵,所以你们最终只能沉默。明白了吗?还请再次细读全文。


请仔细研究什么叫无罪推定,这个不是什么问题关键,而是一个司法程序根本没有继续发动下去的问题。“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起码的程序因为某种原因而没有继续进行下去。


怎么说呢,,,请问您,您觉得证据充分不充分或者是证据不足最终是由公安认定的还是法院认定的?


或者请您从逻辑方面想一下,无罪推定的罪是公安机关决定的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有无权力决定是否有罪?!!如果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还要法检何用?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这个权力,有什么理由单方中止程序决定无罪?!!



tony_tdr: 那这个程序怎么走呢?怎么到法院审理这一步呢?朱令家人能起诉吗?起诉谁?刑事案件原则上是不是直接会由公安提交给法院?而现在公安说没证据,当无头案了!


wuan_job: 回复 tony_tdr :一般而言,如果公安单方撤销案件或不予继续侦办,受害人有权要求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linjlou 这其中程序怎么走,真得还需楼主这种专家明释。立案后的案子是不是一定要移送法院判决?


wuan_job: 一旦发动是停不下来的,一般必须进行移送,这点你可咨询任何人。从三司的程序职能来看,即侦查、审查公诉和裁判是分权的。当然,实践中常有这样那样原因导致在公检就终止了这个车轮的运行,这种停止往往是最大的漏洞出处可以让各式人马大做文章。但无论如何,我可以负责地说,这样撤销案件真是莫名其妙。


现在大伙儿一说孙是凶手,有些人就拿“无罪推定”作盾牌,认为网友应该遵守这个原则,实际上这些人要么没明白“无罪推定”只是法院的审判原则,不能约束普通民众进行口头评论和道德审判,要么就是故意弄混“无罪推定”的使用场合。



luole20132013 顶,我们在网上如何质疑孙铊都是正常的,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民意审判继续!


楼主的意思我明白了,只是这案还没移送司法机关就被压了,申冤无门啊!


wuan_job 98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您好,请问间接证据是不是证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好,请问哪一条符合就可以“结案”,如果确认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刑事案件,怎么就没有犯罪事实)


此外,还有87版、07版和12版的程序规定。


破案并不是决定这个案件的终极取向也就是定罪,这就是无罪推定的出发点,后面还有法院呢。还再多句嘴,自12版程序规定后,取消了破案的规定。


tony_tdr 翻了下旧贴,看到“曾有委员提案,被回复此案已结”,问下专业人事,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能“结案”吗?


wuan_job: 结案在以前批的就是破案;自12版程序规定后,结案指的是侦查终结即移送检方。

直接和间接证据区别。前者就是主要物证,额对不起,我重讲易懂的。直接证据就是投毒杯子、视频监控、病情鉴定结论(!)等,间接证据就是攻守同盟邮件、同案犯供述、对于动机时间事发前后犯罪人的言行的证人证言等等。


被告人供述仅属于间接证据!



年7代0 朱妈妈是否因该考虑多找几个律师组成智囊团??感觉现在力量太单薄了

wuan_job: 不在于律师的数量而在于质量。不知你是否关注北京律师在此事件上我前文所提到的发声?一是要极专业的律师,二是律师要敢做。老百姓话:就比谁玩游戏玩得溜!规则之外的作弊于事无补!


本案方向。

一、检察机关举报和投诉。律公检法就是一个车子的四个轮子,多年实践表明这司法的车是相互制约又协同并进,一个转不起来。你们也有必要把办案压力分担到更多的执法机关,至少能够挤出更多的水。啊,勿喷。我也只要建议受害人依法办事。就我在实习和实践期间,特别是在工作以来,在今年检察权尤其提高到历史最高地位。有必要依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处理。


二、求助各级人大代表。额,什么全国人大代表组织法啊,地方组织法啊规定了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质询的两种方式。宪法学多少年不动,只记得大概,好像什么二三十个人大代表就可以提个议案,一个人大代表起就可以提出意见(这个好像只能是北京当地的)。有人说质询和提意见有灰用,唔,可能吧,但可以推动进展,更重要的是,阳光会慢慢流淌在更多人的眼底。搞定一个代表不发声可以,老板您试试看让所有橡皮得到回复和意见办理后都不发声。港澳台的代表最厉害,记得职权比国内的要大,而且好像比国内代表更好表现一下亲和力。


三、我个人坚持认为提起刑事自诉是规则内的最后一招。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但可以让法院能有个裁判的机会。具体不明白为什么这法院的机会,还请看我前几天发的贴理解。


本案的结果:

一、我没搞清楚其他律师让朱令家人申请信息公开是公开什么,有何目的。因为,先等一下,各位勿喷勿嘲弄!,因为任何刑事案件在判决前的案卷是法定的国家秘密!如果律师想公布案卷,我劝各位老板歇歇吧,然后准备上酒上菜自用吧。哪怕是判决之后,刑事案卷的查阅也仅限于特定对象不得公开。所以我很同情让平安北京一个轮子来面对这个。


二、我还是重申,不管贝志城还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吧,良心好过。真心听一听您的律师意见,要负责的意见,不要自学法律,新华书店买本书网上看看网文?您学不过来的。比如我刚才说的什么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公检法都有,额,每个机关很发扬革命作风,自定的规则很长,记不住也背不下来,我印象中每个机关的规则至少也有个七八百条吧!!bm出虚汗了。


三、如果受害人死了,也没有直系亲属,额,这个比较痛苦。我记得是没法进行刑事和解的。勿喷!!我这话是对被告人所说!没有人原谅的结果。


如果大家支持,至少请说声谢谢楼主。毕竟我至今没有一丝收取律师费的念头,也永不会考虑这一点。有空会给大家找一下刚才提到的办案方向法律依据,列贴在下。

作者:月白风清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上一次由月白风清于2013-5-09 周四, 23:58修改,总共修改了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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