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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普法:zt 关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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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普法:zt 关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的法律意见书   
emperorfan
[博客]







年龄: 49
加入时间: 2010/02/05
文章: 2008

海归分: 814623





文章标题: 普法:zt 关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的法律意见书 (1394 reads)      时间: 2010-7-30 周五, 03:57   

作者:emperorfan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关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的法律意见书



南方网7月28日报道,《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

据报道,仇子明曾先后3次对凯恩公司涉及的关联内幕交易进行报道,除了两篇后续报道刊载在经济观察报官方网站外,其余全部文章均刊载在经济观察报上。报道刊载出来后,凯恩股份操纵人王白浪曾找到报社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试图危机公关,但遭到拒绝。时隔不久,仇子明就被列为网上通缉人员,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作为一个长期关注记者权益并帮助过诸多记者维权的执业律师,本人一直在关注记者仇子明并通缉一事,并与《经济观察报》有关高管进行联系,对与记者的报道相关的诸多情况进行过了解。现谨结合媒体报道和《经济观察报》发表的声明,以及在与《经济观察报》有关人士的交流中所了解的情况,就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一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系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报道真实,而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无论企业是否遭受损失;如果报道失实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需要查明报道者是否基于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明知信息来源不真实仍然进行报道,或者故意错误地引述新闻来源。否则,损害商业信誉罪将难以认定。

二、凯恩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依法有准确、完整和充分地披露信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同时,对一家商业企业是否合法经营、信用状况如何,等等,公众作为其现实的以及潜在的客户,也享有知情权。作为大众传媒,《经济观察报》对凯恩股份所涉问题进行报道,不仅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媒体的职分所在。凯恩股份威胁、利诱记者、媒体不达目的,之后公安机关即以所谓“损害商业信誉”追诉记者,明显有人在利用公权对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进行恫吓。这完全是对公众和上市公司投资者知情权的粗暴践踏,中国证监会对此应予以谴责!

三、记者仇子明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问题的报道,是报社根据新闻报料人提供的报料,安排记者仇子明完成的。记者仇子明的报道,系职务行为,现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对其个人进行刑事追诉,不符合法律精神。如果记者根据报社的安排进行正常采访报道,可被以个人犯罪进行追诉,那以后记者是否还敢接受报社的采访、报道任务?诚如是,报社如何担任舆论监督这一神圣使命?!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实现,公众如何参与国家管理?!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遂昌县公安局在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进行网上通缉之前,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发稿编辑及审稿负责人进行过任何调查,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

五、《经济观察报》所报道的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等问题,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理应立案查处。遂昌县公安局对媒体报报道的经济犯罪线索,不进行立案调查,却对报道违法犯罪问题的记者进行刑事追诉,完全是舍本逐末,是非颠倒。遂昌县公安局通缉记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滥权,上级公安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理应进行调查。

总之,公安机关对记者仇子明的通缉是违法的,理应予以纠正。

以上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 律师

2010年7月28日

补白:

上述法律意见书通过网络发表后,很多网友和记者朋友对通缉记者的问题,向博主提出了一些问题。有的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延伸出来的问题。博主分别作了回答,聊作上述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什么是网上通缉?对什么样的人可以进行网上通缉?网上通缉,应遵循什么程序?

周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在特定范围内发布通缉令的方式以动员、部署抓捕的一种侦查措施。而网上通缉是通缉的一种方式,是指通过特定的网络发布通缉令以对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动员、部署抓捕。网络通缉的人,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逮捕”是指已经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就谈不上“应当”逮捕,因为公安机关“不应当”逮捕一个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人,自然也不能将未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进行通缉。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然后执行,如果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通缉令,动员、部署抓捕。在超过公安机关自己辖区的范围发布通缉令,应由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二、之前发生的“西丰警察抓记者事件”以及其他一些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的介入受到公众和媒体普遍的质疑,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诽谤案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作为公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浙江遂昌县公安局以记者仇子明涉嫌“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对其进行追诉,性质与之前的那些案件是否一样?

周泽:诽谤罪在我国刑法上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类犯罪,而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类犯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前者原则上是自诉案件,而后者刑法没有规定为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原则是公诉案件(当然,公诉案件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受害人也是可以自诉的)。但我认为两者在性质上以及犯罪行为的表现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因言获罪,都事关公民言论自由及批评、控告等公民基本权利,而两罪的直接受害对象也都具有私权利性质。而且,诽谤罪的最高刑罚(三年有期徒刑)比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最高刑罚(二年有期徒刑)还重,说明前者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后者轻。因此,出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及批评、控告等公民基本权利的考虑,避免公权力滥用,我建议以后修改刑法时,像诽谤罪那样,将损害商业信誉这样的犯罪,原则上规定为自诉犯罪。

三、你说“记者仇子明的报道,系职务行为,现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对其个人进行刑事追诉,不符合法律精神”所指“法律精神”是什么?

周泽:责任自负是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与责任相统一。职务行为被视为委托他人完成特定职务的单位的行为。原则上,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应该由委托他人执行职务的单位承担。在民事上,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由单位承担的,即使职务行为人自身有过错,也需要由单位承担责任。在刑事上,对单位行为,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作为直接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单位不构成犯罪,完成单位指派任务的职务行为人,也不能构成犯罪。像本案这样,记者受新闻单位委托完成特定的采访报道任务,完全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完全没有道理,也不公正。

四、据报道,杭州紫晶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原丽水市财政局公务员)因为在网上转发记者仇子明的报道,已被拘捕,你怎么看?

周泽:我认为公安机关对这位转帖的财务总监的拘捕,也是错误的。媒体公开报道的新闻,或网上传播的信息,没有被认定为捏造、杜撰的虚假新闻、虚假信息,这位总监有理由相信是真实的。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公民有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而这位总监的转帖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传播行为,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范畴。

五、你如何评价本案对舆论监督的影响?

周泽:本案与其他因言治罪的案件一样,影响非常恶劣。之前一再发生的媒体记者和网民揭露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被以诽谤罪追诉的案例,以及明显地具有报复色彩的“记者受贿罪”等案例,让广大网民和一些记者感到权力这只老虎的凶猛,在批评政府和官员方面,往往噤若寒蝉。本案的发生则让广大网民和记者看到,对商业企业,也是招惹不起的,大企业、大老板们也是凶猛的老虎,他们咬不了人却会让其他老虎来咬人。政府和官员不能批评了,企业和企业家不能批评了,那媒体还搞什么舆论监督?!因此,如果本案不能纠正,之前一再发生的网络诽谤案及其他明显具有报复记者色彩的案件不能有效制止,舆论监督将沦为空谈!

2010.7.29

仇子明事件的五个问题——答《华尔街日报》问(2010-07-29 17:31:17)转载标签:法律新闻经济观察报仇子明财经



《华尔街日报》:在中国,像仇子明事件一样,新闻记者,特别是财经记者受到来自有影响力的公司的威胁的事件属于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



——答:此类事件有多少,我没有统计数据,但我深信它不是孤立的事件,早在2006年8月,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日报》社编委翁宝和记者王佑并索赔3000万一案就是典型的先例,富士康的起诉,其本质在于以法律诉讼为遮掩对敢于监督它的财经新闻记者实施权力威吓。另外,近期,因报道紫金矿业封口费事件,《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邵芳卿、《中国青年报》记者陈强家人同时受到人身侵害,两报已相继被迫安排记者退出报道以避难。这些案例都很典型地显现了企业利益集团挤压和控制新闻界的企图。我深信,这是一种时代病症,正如我在微博客中所说,在尚不健全的社会治理框架下,无良的财富阶层将尝试无止尽地扩张其政治统治力,这种企图和趋势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概莫能外,它不仅是对新闻业的威胁,也是对一个国家的威胁,它们不仅是新闻界的敌人,也是整个社会的敌人。



《华尔街日报》:您认为仇子明事件最与众不同的特点是什么?



——答:整个事件尚未有调查结果,真相也还没有水落石出,目前,我只能根据不完备的信息判断,仇子明事件的特征在于代表公权力的专政机关站到了前台为企业压制舆论而代言,为此不惜违背法律精神和程序正义,请参看周泽律师针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被通缉一事发表的法律意见书(https://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l5vd.html),他指陈公安违法,粗暴践踏公众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知情权。我以为他的话有道理。



《华尔街日报》:像《经济观察报》这样对此事做出明确表态,以及众多媒体对此事的高度关注,是否在中国也属于新出现的现象?



——答:这不是新出现的现象,据我所知,《中国经济时报》、《南方都市报》、《第一财经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在遇到同样的威胁时,也同样有敢于担当的言行和措施,也同样得到了新闻界同行的声援。我认为这样的行为不仅是专业主义的,也是对国家负责的。即使是在困难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新闻界也一向不缺乏高贵的精神气质,只是很遗憾,他们得到的制度化支持太少。



《华尔街日报》:对这件事情的高度曝光和评论是否会为中国的媒体环境带来一些改变?



——答:是的,从未来的新闻法制的历史进程来看,仇子明事件或凯恩案必将属于典型判例,其结论将事关中国新闻业的运数和媒介的宏观生态环境,我们都希望能够有一个正当、正常、正确的结论。但在这类问题上,毕其功于一役解决媒体环境或新闻法制问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中国正处在艰难的大转型时期,尽管我们的文明进程在不断延伸,但也正因为如此,社会的阵痛难免。路很长,需要耐心。



《华尔街日报》:我们已经看到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那么您是否认为这是个民意的胜利?那么这个胜利是源于现在越来越开放的媒体,还是什么别的原因?如果是,那么您认为这是一个新的社会现象吗?



——答:是的,我还听说,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一同被通缉的紫晶置业财务总监翁安余,也于下午2点被遂昌公安局释放。这样的结果,其实我在微博客里早已预言过了,这符合中国网络舆情事件一贯的发展逻辑。如果说公安局依法撤销刑事拘留的决定被证明是回到法制的轨道上,那么,它就是在全面否定和纠正之前的违法行为。无疑,这应该是民意的胜利,也源于现在越来越开放的媒体——特别是新媒体。我们都知道,这种逻辑,自孙志刚事件以来,已经不算是一个新现象了,它已经成为了中国网络时代特有的社会动力机制。但,如果这只是为了息事宁人的权宜之计和慌不择路的矫枉过正,那么,这种做法对于全社会来说,仍然暗含着不健全法制的威胁。自然,此案还没有最终落幕,我们还要拭目以待。

作者:emperorfan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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