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思想家们和政治领袖们在设想“民族”(nation)定义和它的地理和人口范围时,考虑到许多因素。英国研究民族主义的著名学者安东尼•史密斯对“民族主义”有系统论述。他认为在西欧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个“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它包括了四个要素:首先是空间或领土的概念,即一个“nation”(民族)必须具有明确的地理边界;第二个因素即“民族”是“具有单一的政治意愿的法律与制度的共同体”(a community of laws and of institutions with a single political will);第三个因素是共同体成员具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在公共事务和法律权利、政治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等方面具有同样的“公民权”(citizenship);第四个因素是“民族”必须具有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和传统)和公民的意识形态(civil ideology)。因此,(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这四条就是确定西方模式“民族”(nation)标准的组成部分(Smith,1991:11) ( https://www.tecn.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