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那个警察问我见不见我的老婆(她好像在其它的房间里) ,我气都气得要死了,就说:不见!这样警察说:好。然后警察给我打了指纹(十个手指,加上两个手掌纹) ,在打指纹的时候那个警察还笑嘻嘻的和我聊天,自己感觉应该不会有什么大麻烦了,就问他我什么时候可以回家,我说现在我穿的很少,很冷,没想到那个警察还是笑嘻嘻的告诉我: I DON“T THINK THAT GONA BE POSSIBLE。我这时才知道那笑嘻嘻的背后是什么。无奈,他是警察,我是嫌疑犯。在出门前,我问那个警察我犯了什么罪。警察说: DV (DOMESTIC VIOLENCE) 。我心想,什么狗屁的罪,你们愿意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拿出了” 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另外觉得中国人在这时绝对不能向鬼子们表现出懦弱。
我和律师说我能做的都做了,我又和他说我相信他,不管有怎样的结果,我都会理解,只要我们尽力了,我也有准备。。律师又问了我一些细节上的问题,告诉我,他觉得,我们能赢得这个官司。我问他,搞没搞到对方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他告诉我,他们主要的证据是我老婆在警察局报案是的录音、录像,其它的暂时还不知道。我说我想好好的听听自己的老婆是如何的在警察局报案的,到底都说了什么。我想他们控告我的不可能仅仅是简单的一句话的威胁(这个时候自己也隐约的觉得他们的手中一定还有什么证据,也许只是” 理论“上的证据,因为自己很清楚,对方没有任何的DISMISS CASE 的意思,那就说明控方也不怕走到最后,世界上没有人愿意打没有胜利机会的仗。对检察官来讲她一定也有压力,那就是一旦我们打到陪审团,那时的结果没有人能预料,如果检察官输了,丢了脸不说,那会浪费很多纳税人的钱(不是少数) ,这对她来讲一定会有压力。反过来,在我这一方已经没有了选择。。。。。就这样终于熬到了第三次开庭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