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第二板(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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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二板(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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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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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4-4-20 周二,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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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亨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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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二板(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定
公司必须有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但无盈利要求;该记录应反映出公司在每项主要产品或有关服务方面曾作出的努力;
公司必须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或预测,清楚显示公司在上市的该年度内各项主要业务活动的方向、目标及所面对的风险因素,同时对集资用途须有明确的说明;
公司必须有明确的主营业务,不允许综合、投资及信托投资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资产无最低规模限制,市值不低于4610万港元即可;最低公众持股量市值在3000万港元,占已发行股本不少于20%;公众股东数目不少于100名,管理层股东和大股东须持有股本35%或以上;首次发行的股数是发行股本的10%或3000万港元(取最高者),而具体企业规模需要多大,要根据企业计划发行的公众股比例以及发行股价来计算,据一般经验,企业净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为宜;
企业上市前须改制或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强有力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1)委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2)聘任一名全职资格的会计师;
3)指定一名执行董事为监事会主席;
4)成立公司审计委员会,大部分成员应为独立人士,并由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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